紅丸案,為明末三大案件之一。
泰昌元年,即1620年,泰昌帝病重, 李可灼進獻紅丸,自稱仙丹。泰昌帝服後死去,而在當天,首輔方從哲拟遺旨賞了進獻紅丸的李可灼。有人懷疑是鄭貴妃唆使下毒,旋即展開了一系列的追查元兇的舉動。其間,黨争與私仇夾雜其中,連坐罪死者衆矣。
泰昌帝繼承皇位整一個月。這件因“紅丸”引發的宮廷案件,史稱“紅丸案”。
關于泰昌帝的死因,有人說是服紅丸而死,也有人說與紅丸無關;有人說舊病未愈,有人說是勞累所緻;有人說是惑于女寵,是鄭貴妃有意加害;有人說是用藥差誤。有的大臣因李可灼進紅丸功,議“賞錢”;有的大臣以“李可灼罪不容誅”,議“罰俸一年”;有的大臣以“可灼非醫官,且非知藥知脈者”議上,将其遣戍;直到天啟五年,即1625年,魏忠賢上《三朝要典》,遂免可灼遣戍。李可灼這個案子,一直争吵了八年,成為天啟朝黨争的題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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