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是為了發展農村經濟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開始在全國範圍内推廣。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還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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