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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法律依據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3-20 06:16:44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如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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