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雖然沒有辦入職,但是已經與勞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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