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收集還款證據可以是銀行轉賬憑證,也可以是出借人親筆出具的收條,還可以是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條等民間借貸憑證上寫明已經收到還款等字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财産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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