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我國《民法總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分類。但是在理論上,經常會将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其實就是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管理人雖然管理了他人事務,但卻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比如說管理人張某将李某所有的土地,誤認為歸自己所有,并請雇工為自己進行耕作,這種情況就屬于不真正無因管理。其次來說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也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之分:真正無因管理能阻卻違法性,使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産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但是不真正無因管理不能阻卻違法性,其行為仍屬違法行為,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也産生不了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且往往可能會加重管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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