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12個月)扣分不滿12分的,隻要把罰款交了即可,不用怎樣進行處理。下一記分周期開始車管計算機系統便将上一記分周期的分數全部清零。
2、駕駛證扣分查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3、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扣分達12分的,則要到發證車管所或違法地車管所通過學習并考試科目一合格後才可消除滿分記錄并恢複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4、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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