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别規定:辦理涉及财産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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