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一般是按照雙方的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内容,根據補償協議要求的時間和以土地管理部門答複為準進行發放的,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補償标準有争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争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内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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