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借錢給别人,借條必須寫,收條不需要寫。對方當面寫了規範的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也無需再寫收條之類的憑據,因為收條的功能和使用範圍,一般适用于不要求歸還的收取款項(如收到房租費、水電費、贊助費、災區捐款等),并不适合在借錢的場合下運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4條
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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