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再婚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有: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有婚史者的離婚證就是第(二)項規定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去你或者對方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領取結婚證需要出具身份證與戶口本,隻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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