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産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2)調解是指知識産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3)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産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産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産權糾紛或與知識産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4)仲裁是指知識産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将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争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5)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産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産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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