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導緻他人無法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共财産權或者供應商财産權的侵犯,同時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雖然其涉及金額較小,無法達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标準,但是其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其情節,可以由公安機關酌情對其依次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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