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為,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應當對案外人是否享有實體權利,并能否阻卻執行作出最終的實體判決。執行異議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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