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姻糾紛,應以協商為原則處理。确實無法協商的,又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的,則你可以依法起訴處理,如男方存在嚴重的暴力過錯的,受害者在離婚糾紛中可以主張多分财産和精神賠償。
遭遇到了家暴的人必須要有對方暴力對待自己的證據,有了家暴證據之後法院才能夠支持離婚,在被家暴之後也要去驗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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