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項基金一般情況指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由社會團體設立。基金來源有:政府部門資助、國内外社會組織或個人定向捐贈以及社會團體自有資金。基金去向: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範圍的某一項事業。
2、按照規定,全國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凡是總額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币(含一百萬元或等值外彙),地方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币(含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彙)的,應當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3、一般來說,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就是交由銀行保管、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用于投資股票或債券的資金。買基金的風險相對較低,是借助專家智慧參與股票和債券市場投資的一種較為增值的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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