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一定要辦理。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産、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财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内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内,向生産、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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