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鑒定程序:
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
2、鑒定材料的質證。
3、鑒定機構的選擇。
4、鑒定前的聽證。
5、鑒定材料的補充。
6、鑒定結果的出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争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争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争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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