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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如何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6 03:5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産,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币性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與原内資、外資稅法界定的固定資産相比,上述條款取消了資産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這主要是考慮到與現行會計準則上的變化相适應,以便于企業會計和稅務上的統一,也考慮到原來固定資産價值2000元以上的認定标準,需要根據實踐上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條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準,反而容易機械化。

  因此目前對于固定資産的界定未作價值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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