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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