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雙方的調解協議是可以經過法院來确認的,但是,要求你們雙方共同在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由法院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是否确認這個協議的内容。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申請司法确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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