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将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産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産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隻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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