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聘期内想跳槽根據《勞動法》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内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在上述情況之一出現的情況下,勞動者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适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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