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就是一個坑,為什麼這樣說因為我是幹餐飲的,明天上班12個小時早上九點半上班下午兩點鐘休息到下午四點上班說是這樣說但是其實根本休息不到兩個小時隻有一個小時忙的時候就隻有半個小時,晚上說是九點鐘下班但是明天都要幹到十點十一點左右還不給算加班費,想告他也告不了
不定時工作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号)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标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标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号)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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