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提出辭職要分情況而定: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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