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被告不到庭的法院進行缺席判決,如果是要求被告必須到庭的案件,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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