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的認定是: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2、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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