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民事權利的前提。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思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産,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在征地拆遷中,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能否獲取征地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那麼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該如何認定呢?是否隻要将戶籍遷入農村,就自動獲得了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例。
蔡某是陳家坪組村民,2008年蔡某的女兒金某出生随父親将戶籍登記在安徽。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義金某戶口遷入陳家坪組。2018年8月,當地區政府決定對陳家坪組土地進行征收,2018年11月,蔡某所在的家庭戶簽訂了拆遷騰地補償合同,蔡某的女兒沒有被列入安置補償對象。
蔡某的女兒以自己屬于陳家坪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征收部門對其進行補償安置,但是因為其并沒有提供陳家坪組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接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一、二審法院以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陳家坪組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生産生活聯系或依賴該組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為由,未支持其要求補償安置的請求。金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所以說,雖然說戶口遷入了農村,但不意味着自動具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讨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中的“下列事項”包括: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讨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直接關系到村民權益的獲得,自然是被包含在此項中的。所以說,在征地拆遷中,僅僅将戶口遷到農村,不等于直接獲得了安置補償的資格。
來源:北京浩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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