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财産及所生子女作适當處理。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财産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财産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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