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是利害關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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