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宅基地證可以蓋房。有宅基蓋房的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在原有宅基地上蓋房屬于翻建,隻需要持原有《土地使用證》到當地鄉鎮政府申請翻建即可,但翻建時決不能超出原有批準面積。
房主已經在本村其他地方另建房屋的,原《土地使用證》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有權分配給其他符合建房的村民。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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