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對于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問題,婚姻法明确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産,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屬于夫妻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财産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财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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