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财産的分割:
(1)夫妻共同财産,一般應均等分割。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産,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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