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及時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也可以主張。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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