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違約方”要求定金返還隻要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要求賣房人返還定金,法院予以支持,當事人也可以創造條件,使返還定金的條件成就,但不能獲得雙倍定金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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