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原告一方不到庭,一般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一方不到庭,很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第二次起訴後,被告依然不到庭,原告又能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确鑿證據,也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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