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隻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離婚登記機關備案的,應為有效的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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