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數額在50元以上300元以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