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不需要結婚證,需要父母雙方身份證,事後補辦,需要孩子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隻适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号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隻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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