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關于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形式通過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2、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我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黨組織選舉是按照每三年一屆進行的,新規定的出台之後,農村基層黨組織将開始執行每屆任期一般五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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