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分為居家養老、機構養老、社區養老。養老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夏商兩代繼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禮記·王制》:“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飨禮,殷人以食禮,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養于鄉,六十養于國,七十養于學,達于諸侯。”這說明西周規定按年齡大小由地方或國家分别承擔養老責任,在政策上,不僅中央要負責養老,地方也要負責養老。凡年滿五十的則養于鄉遂之學,年滿六十的則養于國學中的小學,年滿七十的則養于國學中的大學。這種養老制度,自天子以達諸侯,都是相同的。不過一國的長老,由諸侯緻養,若是天下的長老,則由天子緻養。
西周養老不僅鑒于老年人積累有豐富的知識經驗,更出于宗法的等級社會的需要:按長幼之序,定尊卑之禮。正如《王制》所說:“養耆老以緻孝。”《禮記·鄉飲酒義》也說:“民知尊長養老而後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長養老,而後成教;成教而後國可安也。”這就是西周重視養老制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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