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離婚法院立案受理後,并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内決定立案或不立案。立案以後,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十五日内提交答辯狀。然後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辯狀的五日内發送原告,然後要組成合議庭或确定獨任審判員。
但一般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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