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無合法理由違法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2、若公司因員工存在過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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