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權、限權、做到真正的以法為據,公平合理。并且加強監督和處罰力度。
1、要保證拆遷補償公平合理,前提是要保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拆遷,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拆遷主體不平等。但2001年《拆遷條例》規定的法定拆遷事由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項目順利進行。這與2004年《憲法修正案》關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産,非為公共利益并給予補償不得予以征收的原則精神相違背。
2、行政權力過度介入,行政許可、裁決及執行的角色重疊,缺乏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減損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拆遷條例》中賦予政府權力過大,監督條款則失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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