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車因為事故,獲得保險公司理賠後,還能賣嗎?
其實是可以。
但是如果耍點小手段,保險公司賠的有點多,然後一審被判多賠了,保險公司還能要回來嗎?
我們來看看,一個車輛變速箱總成引起的訴訟。
一、事情經過
2014年5月,陳華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35937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
2014年7月26日15時,陳華因避讓他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操作不慎,緻使車輛撞到道邊的花池和樹木,緻車輛損壞,花木受損。
陳華賠償花木損失4500元,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一份賠償憑證,陳華另支付拖車施救費500元。
2014年7月2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華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陳華找保險公司理賠,結果引發了這場官司。
二、訴訟始末
(一)一審
陳華請求判令華安支付理賠款346066元,其中車輛損失329566元、評估費11500元、施救費500元在車輛損失險中予以賠償,花木損失4500元在交強險中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2500元,訴訟費由華安财險公司承擔。
一審期間,陳華申請進行價格評估。法院委托銳信公司進行價格鑒證。
2015年1月27日,銳信公司作出價格鑒證意見書,鑒證意見為車輛修複價格為329566元(已扣除殘值500元)。陳華支付評估費115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華安财險賠償陳華車輛損失329566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1500元,在交強險中賠償花木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2500元,合計346066元。
案件受理費6490元,由華安财險公司負擔。
可以說,陳華陳華大獲全勝。估計是後面有高人指點啊
(二)二審
華安公司自然不服,上訴。
結果,二審法院另查明,陳華在銳信公司出具價格鑒證意見書後,與趙永祥簽訂一份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以55000元将案涉車輛出售給趙永祥,并于2015年2月14日過戶登記。
本案二審争議焦點:
1、一審法院委托銳信公司所出具的價格鑒證意見書能否作為認定陳華損失的依據;
2、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
3、訴訟費以及評估費用是否應當由華安财險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争議焦點一,價格鑒證意見書是否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主要是看鑒定過程中程序是否合法、評估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同時,在鑒定過程中,鑒定項目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确認,價格鑒證意見書作出後華安财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也明确表示對鑒定項目無異議。關于華安财險公司提到的變速箱總成不應更換問題,因華安财險公司在一審期間對鑒定項目并未提出異議,現二審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二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争議焦點二,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問題。據上所述,價格鑒證意見書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即可以根據案涉價格鑒證意見書确定保險車輛的修複價格。至于陳華在未修複的情況下将保險車輛出售,無論該車輛出售價格如何,均不影響保險車輛損失的認定。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6490元,由華安财險公司負擔。
華安敗了。
還是不服。
(三)再審
再審申請人:華安财産
被申請人:陳華
華安财險公司申請再審稱,
1、銳信公司對陳華車輛損失出具的價格鑒證意見書有違客觀事實。
首先,銳信公司所做鑒定系價格鑒證,其對車輛的修複方案無鑒定資質,而對案涉車輛損失應先确定維修項目及方案後再确定金額,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車輛應采取修理為主,更換為輔的定損方式。
其次,案涉受損車輛的變速箱總成無需更換,該車向案外人于彬出售的售價高達345000元,于彬在購買該車時并不知道車輛曾出險,華安财險公司在青島找到該車并進行複查,發現變速箱并未更換,于彬在使用車輛時也未發現異常。故價格鑒證意見書認定變速箱總成單價104714元作為車輛損失有違事實,價格鑒證意見書不具有合法性,不應采納。
2、陳華在事故發生後一直要求修複處理,保險人已書面通知其如修理完畢進行複勘确定維修項目,陳華出售車輛且隐瞞出售價格,保險人有理由認為陳華已自于彬處取得345000元的補償,對此保險人應取得相應的權利,在賠付金額内予以抵扣。
3、陳華在庭審中陳述案涉車輛新車價格應為411000元,該價格與承保時的價格不一緻,屬于不足額投保,華安财險公司即使承擔賠償責任,也應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之比賠償87%的損失。
所以,華安财險公司明确其再審請求為:請求在原審判決的賠償金額中扣除變速箱總成金額104714元、扣除陳華銷售案涉車輛所得55000元、加上以4000元計算的變速箱維修費用金額。
再審庭審中,華安财險公司陳述,保險事故發生後其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83700元,後其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一份,最終定損意見以後者為準。陳華陳述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為華安财險公司定損金額過低,雙方沒有達成一緻意見,對二審中華安财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因定損金額過低,亦不認可。
一審中,陳華申請對案涉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并委托銳信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銳信公司估損價格鑒證清單中載明變速箱總成1個,單價104714元。
案涉車輛再次出售後,變速箱殼體并沒有更換,且陳華提供的證據反而證明變速箱更換應是整體更換,既然現在變速箱殼體沒有更換,說明變速箱總成并未更換,故陳華主張的該項損失不存在。
再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确認,對于案涉變速箱受損的損失無論是以更換變速箱總成還是維修的方式确定,均認可不影響相應案涉500元殘值的認定。
本案再審争議焦點:
1、案涉車輛變速箱總成的損失應如何确定;
2、陳華自行銷售案涉車輛所得55000元應否在華安财險公司賠付金額中扣除。
本院再審認為,一、案涉車輛變速箱的損失應确定為12000元。
首先,案涉價格鑒證意見書不應作為認定變速箱損失的依據。在無證據證明變速箱損壞不能修複而隻能更換變速箱總成的情況下,銳信公司出具的價格鑒證意見書關于變速箱總成單價104714元的内容隻能證明變速箱總成的價格,而不能證明案涉車輛變速箱損失的金額即為104714元。
其次,在價格鑒證意見書不足以證明陳華主張變速箱損失為104714元情況下,陳華對其該項主張不能另行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由前述事實可見,華安财險公司與陳華就案涉車輛損失金額及價格鑒證意見書的證明力存有重大争議。
還能重新評估嗎?
雙方在協商過程中,華安有權進行車輛修複後複勘,陳華稱車輛已經出售且他人已經進行了更換、修理措施,變化太多,不能确定能提供當時車損時狀況的車輛進行核驗,故案涉車輛變速箱的損失亦不能通過重新鑒定予以确定。其行為導緻相關事實難以再通過鑒定等方式查明,對此陳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院對陳華關于華安财險公司應賠付變速箱損失金額104714元的主張不予采信。
再次,華安财險公司在訴訟中就變速箱損失先後提交兩次定損意見,分别為4000元、12000元,本院再審庭審中,華安财險公司确認最終定損意見以後者即12000元為準,在陳華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變速箱損失金額的情形下,本院以華安财險公司定損意見認定案涉車輛變速箱損失的金額為12000元。
二、陳華自行銷售案涉車輛所得55000元不應在華安财險公司賠付金額中扣除。
1、銳信公司作出的價格鑒證意見為案涉車輛修複價格為329566元,再審中,華安财險公司明确對該價格鑒證意見書中除變速箱總成金額104714元有異議之外,對其他部分沒有異議,故案涉車輛損失應為236852元,即329566元扣除104714元,再加上12000元。
2、鑒于本院認定案涉車輛并未達到全部損失程度,華安财險公司主張賠付金額中扣除陳華将案涉車輛出售給案外人所得55000元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所以呢,撤銷了一審、二審的判決,改判
華安财産賠償陳華車輛損失236852元,施救費500元,在交強險中賠償花木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花木損失2500元,以上合計241852元;
三、說事探理
先看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華安财險賠償陳華車輛損失329566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1500元,在交強險中賠償花木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2500元,合計346066元。
二審維持原判
再審華安财産賠償陳華車輛損失236852元,施救費500元,在交強險中賠償花木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花木損失2500元,以上合計241852元;
你看,三場官司下來,幸虧華安保險堅持初衷,不懈努力,終于赢得再審法院的再審機會。
否則,這十萬不就白白賠出去了麼?
每一場官司的背後,都有證據和法律的博弈;也有後悔、埋怨、傷心和痛苦,甚至還有人事變動。
這場官司中,車主陳華應該是耍了點小聰明的。和人家簽訂了一個假合同,說是55000元賣了車,結果被華安找到真正的買主,成交價格345000元,而且還現場取證變速箱總成沒有更換而且正常使用。
既然沒有損失,何來賠償?所以華安公司理應不賠償這部分損失,是對的。
不過,華安公司也犯了一個低級錯誤。不足額投保?你能怪車主麼?核定車險都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責任怪到投保人身上,未免有無理取鬧之嫌疑呢。
四、取經有方
民事官司中,交通肇事的案子應該占據很多的比例。
有的是雙方賠償問題。
有的是保險公司的理賠問題。
有的,因此引發的繼承問題。
我們今天學一下機動車保險吧,萬一有事,知道哪個項目,可以賠償什麼?
先說交強險: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人民币
◆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人民币
◆ 财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币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元人民币
◆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人民币
◆ 财産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币
第三者險:
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損失險:
當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内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時,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簡單說呢,車損險保自己的車,第三車保對方。
如此清晰,是否就能避免以後維權,都不知道自己是否有這個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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