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沒有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争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适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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