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條件是:
1、适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隻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裡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簡易程序的審級:隻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适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隻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适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适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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