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做的解釋如下:實際施工人這個概念,想表達的内容是無效是建築施工企業合同裡實際幹活的人,為了區别有效合同施工人這個概念,所以管它叫實際施工人。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産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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