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介紹不良資産處置過程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相關術語。
債務人
第一個就是債務人,債務人跟債權人是相對的,債務人就是借款人,債權人就是出借人。但是如果我們是從法律的定義上來看的話就頭疼多了,甚至非常拗口,有些人可能聽完之後都腦袋發懵,比方說債務人,它的法律上的概念是,在債的關系當中被要求為與不為的人就是債務人,那債權人呢?就是在債的關系當中可以要求債務人為與不為的人,所以這個聽起來會特别拗口,理解起來也特别的頭疼。其實簡單理解就是債權人我可以要求債務人做一些事,我也可以要求你做一些我不想你做的事,那債務人你作為義務人,肯定是人家要求你怎麼做你就要怎麼做,因為你借錢了。那這個要求是在哪裡約定的呢?就是在借款合同裡邊做的約定。我們可以做簡單化的理解,就是債務人就是借款人,債權人就是出借人。
擔保
第二個概念是擔保,擔保也很好理解,就是為了實現債權的順利回款,我們要求一些人做出一定的保證,這個就是擔保。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也就是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有什麼區别呢?
給大家舉一個例子便于理解,比方說張三跟李四借了一筆錢,然後王五給張三做擔保,王五就去找李四然後跟李四說,張三不是跟你借錢了嗎?那你就跟張三要,要是他還不上你了,你來找我,我來還,這種情況就叫做一般保證。那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呢?連帶責任保證就是張三跟李四借了一筆錢,王五來做連帶責任保證,王五就說了,張三剛才跟你在這借錢了是吧?那個到還錢的時候你來找我,我來還,這個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債權人是不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也就是說你不能一上來就讓保證人還錢,你必須得先跟債務人要錢,我們可能通過了訴訟的手段,最後發現債務人确實沒有财産來還錢了,這個時候我們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呢是不建議大家去接一般保證的債權的,我們最好是去接連帶保證的債權,連帶保證的債權我們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因為你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所以這個時候我想讓誰還款都可以。這個保證責任往往會在簽的擔保合同裡邊會有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去做案頭盡調的時候需要審核保證方式。
第四個是保證期間,保證期間主要說的就是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這種概念性東西往往不太好理解,咱們還是舉個例子,還是張三李四王五,張三跟李四借了一百萬,王五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張三跟李四的約定是張三要在2021年年底之前還款,這個時候他跟王五可能會約定一個保證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間之内承擔保證責任,這個期間往往是兩年的居多,咱們假設它是兩年,那就是說從2021年的年底到2023年的年底,債權人可以跟保證人要錢,就是這麼個意思。如果說我在這中間沒跟保證人要錢,我忘了要了,我在2025年再去找保證人讓他還錢,可不可以呢?不可以,因為這個時候已經過了保證期間了,你過了保證期間的話,保證人就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了。所以說保證期間啊也很重要,也是我們在審核擔保合同裡邊很重要的一個一個點。
時效
第五個是時效,時效主要指的是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态經過法定時間産生的法律後果,基本上是聽了概念都懵,這個實效指的往往就是訴訟實效。訴訟時效就很好理解了,就是你可以起訴的期間,就是在某一個限定的時間範圍之内你可以起訴,超過這個限定的時間範圍可以起訴嗎?也可以,但是法院就不管了,這個不管不是說不立案,而是立案之後不一定判你勝他。
再舉個例子,還是張三李四王五,張三跟李四借了一筆錢,約定的是在2021年的年底還款,這個時候要知道什麼是訴訟時效?民法典裡有規定訴訟時效的時間是三年,最長可以達到20年,如果張三跟李四約定的是2021年的年底還款,那麼在2021年的年底到2024年的年底,這個期間就是訴訟實效,在這中間就可以起訴張三。如果我在這中間沒起訴張三但還想要有訴訟實效該怎麼辦呢?那就要去催收,在2022年的年底,我跟張三說你看這也快過年了你該還錢了,你再不還錢我這個年怎麼過呀?我做了一次催收,這個時候時效就被中斷了,這個時候訴訟時效就是從2022年的年底再往後推三年,我隻要跟張三催收一次,就可以中斷一次訴訟實效,最長可以延伸20年,這個就是訴訟實效的期限。那如果說我跟張三約定的是在2021年的年底要還錢,但是我把這茬忘了,在2026年我才想起來,那我去起訴張三可不可以呢?可以,法院也會立案,但是一旦張三提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話,那法院會怎麼判決呢?法院會判我們認為張三确實是欠你錢了,但是我們不給你要了,你自己要去吧,也就是說,一旦張三提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判決會認為他确實跟你借了錢,但是不會給你執行了,不會用強制手段要求張三還錢,這個是一個非常大的風險。
管轄
接下來是管轄,管轄其實我們用到的并不是特别多,但是我們在起訴的時候需要考慮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裡邊對于管轄是有規定的,比方說我在北京,債權人在天津,那應該在哪個法院起訴?我們隻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相應的規定去找相應的法院就可以了,因為不是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這個就是管轄權的概念。但我們用的不是特别多,簡單拿出兩個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第一個是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出現在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這個時候歸哪個法院管?這個時候往往是由上級的法院指定一家法院來管轄,這個過程就叫指定管轄。比如ab兩家法院,上級法院指定的是a法院,可是我們在b法院起訴的,這個時候會産生移送管轄,由b法院把管轄權做一個交接移送給a法院。
強制執行
接下來說一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就是國家動用國家的力量,然後去強制債務人實現一些特定的要求,這個要求就是由判決來決定的,如果說單純由判決決定不太準确,包括強制公證、仲裁等等,隻要是帶有執行效力都可以,所以強制執行就是以國家的手段來要求債務人還款,要求他必須履行他的義務。強制執行裡邊比較重點的是中止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三個概念。中止執行相當于是在一次執行程序當中的某一個階段按了一次暫停;終結本次執行就是本次的執行程序結束了;終結執行就是整個執行程序都結束了。雖然執行的階段不一樣,但是他們的結果是一樣的,都是執行的暫停。這三種暫停執行都是可以被恢複的,但是難度不一樣,終結執行恢複執行難度是最大的,中止執行恢複執行難度是最小的,這個大家要知道。
财産保全
最後一個是财産保全,财産保全主要就是限制當事人處分财産。比方說張三跟李四借了一百萬,然後張三有輛車,這個時候李四想讓他還錢,但張三不還錢,我們就起訴他要求還錢,可是我們怕張三在我們起訴的期間把車給賣了,所以我們就要求對他的車進行财産保全,也就是說限制張三賣這輛車,這個就叫财産保全。财産保全又分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和執行前的保全,也就是執行階段的保全。相對來說用得最多的就是訴前的保全,咱們是怕他處分财産,要是到了執行階段再去保全的話意義就不大了,所以财産保權用到最多的是在訴訟之前的訴前保全,其他的保全用的相對來說要少一些。
物權
物權就是我擁有一個物的物權,這個物權包含使用占有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含三種權利,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就是我對一個物品擁有使用和占有的權利,沒有排他的權利。為什麼不排他呢?因為排的就是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對吧,物權的排他指的就是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以說所有權跟物權的區别就是有沒有排他性。
那什麼是用益物權呢?比如說咱們租了一個房子,租的房子就是用益物權;比方說我租了一個商鋪,然後用這個商鋪開了一個豆腐房,我專門磨豆腐賣豆腐,這個時候租這個商鋪所使用的這個權利就是用益物權,就是我租這個商鋪我有使用它并獲得收益的權利。
第三個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其實在前面講擔保的時候也就知道了,分信用擔保和抵押擔保,之前說的保證往往指的是人的保證,這種其實就是類似于信用保證,而擔保物權跟它是相對的就是用物來做擔保。
擔保物權又分三種,第一個是抵押權,第二個是留置權,第三個是質權,這三個權利組合到一塊形成擔保物權。那它為什麼有拆分成三個權利呢?因為這三個權利有區别,抵押權 主要針對的是動産和不動産,可以粗淺的理解就是房子汽車,一個動産,一個不動産,抵押權主要針對的是這個;留置權針對的是動産,也就是汽車;質權主要是動産和權利,那權利是什麼呢?比方說應收賬款,比方說一些股權,比方說一些銀行承兌彙票等等這些東西,是這個權利,所以質權可以理解為汽車和一些相關的金融權利。所以說這三個權利第一個區别是針對的物品不一樣;第二個是看他們是不是轉移占有,抵押權不論是汽車還是房子,它是不轉移占有的,也就是說還是借款人在使用。但是留置權不一樣,留置權是轉移占有的。質權也是,你想跟我借錢,那你把金項鍊摘下來,我給你保管,等你還錢了,我再把金項鍊還給你,這個就是質權。第三個就是他們的方式不一樣,抵押權是一種約定,擔保是在合同裡面做一個約定,質權也是,但是留置權不一樣,它是一種合法的占有。比方說你把一個衣服拿去幹洗店幹洗,洗完之後去取衣服的時候發現自己忘帶錢包了,也沒帶手機,這個時候你你想把衣服拿走但是店主說你沒給我錢,怎麼能拿走衣服呢?你說好我先把衣服壓在你這,我回去拿錢包去,拿完錢包回來給你錢你再給我衣服,這個過程就是留質,它就是一種合法的占有。而且在處置的時候也有區别,抵押權和質權是由債務人處置,比方說借款人把汽車質押給我了,如果說借款人到期了沒還上錢我能把這個汽車賣掉嗎?沒有這個權利,你是不能随随便便賣人家的汽車的,雖然他把汽車質押在你這了,但是你不能把人汽車賣掉,你要要求借款人把這個汽車賣了之後還你錢,如果張三不履行這個義務,你可以通過法院去執行,它是這樣一個過程。但是留置權就不一樣,比如張三跟我借錢了,他把汽車留置在我這,如果到期張三沒能還錢,我就可以直接把他汽車賣了,這個處置權是在我手裡的。咱們法律上有一個規定,如果一個物品既設置了留置權又設置了抵押權或者是質權,這個時候留置權優先,因為我有權利直接把它賣掉,所以說是優先的。
除斥期間
接下來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你可以把它跟訴訟實效做一個比較,它們倆是差不多的,它倆是類似但是又不同,不同在除斥期間不可以延長,時間是固定的。比如說法律規定某一種權利的除斥期間是一年,那它就是一年,一年到期你沒主張權利,那這個除斥期限就過了。
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就是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然後為連續的借款提供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又分最高額的保證和最高額的抵押,因為保證就是信用類債權;抵押就是拿物品;最高額保證這個理解起來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說張三跟李四借錢,王五給提供保證,王五說2021年到2022年之間我才大氣粗,隻要是在這期間,甭管他借多少筆,我在1000萬的範圍之内給他提供保證責任,這種就是最高額保證。那張三在這一年的期間可能跟李四借了十筆,有的200萬,有的300萬,有的500萬,但甭管你借幾筆我隻在1000萬的範圍之内承擔保證責任,這個就是最高額保證。抵押也是一樣的,抵押就是這個房子值1000萬,那我就擔保1000萬的債權,這樣理解就容易多了。
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就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可以優先于其他的債權人受償。優先受償權往往跟普通債權相對應,擔保物權就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比方說張三跟李四、王五都借了錢,然後張三隻有一個财産,是房子,但他把房子抵押給李四了,跟王五借錢的時候是信用借款,沒有抵押物。這個時候法院發現張三隻有一個房子,那這個房子賣的錢優先給李四,如果有剩餘的話才給王五,在這個過程當中李四享受的就是優先受償權。
仲裁
最後一個是仲裁,仲裁有兩個特點,第一個就是它不是司法機構的人去仲裁,當然仲裁員有可能是一些司法機構的人去擔任,但是它一般是仲裁委員會來仲裁,所以它不是一種法律上的訴訟,它跟這個是有區别的。訴訟是國家的法律機構、國家的權力機構、法院去判決,仲裁是仲裁委員會去做,但它對仲裁員有一定的要求,往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礎才能做仲裁員,所以就導緻很多仲裁員都是法院的一些工作人員擔任,但不是法院來操作的,這個是一定要知道的。另外一個就是并不是說每一筆債權都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必須是簽訂了仲裁協議才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其實仲裁我們用到的也不多,偶爾的有這種仲裁協議的我們去申請仲裁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關于不良資産法律術語的介紹,如果你也在從事不良資産行業或者想入行不良資産,歡迎一起交流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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