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漢武帝創建了刺史制度,目的是維護皇權,澄清吏治,緩和階級矛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設置刺史的範圍是十三個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 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禦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于中央的禦史中丞和禦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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